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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草案。 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公布后,特区政府根据该法律制定了第23/2011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为了完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制度,特区政府针对制度推行时遇到的问题,向公共部门、公务人员和公务员团体徵集意见,经综合分析,决定重新构思新的招聘及甄选制度,引入以能力为导向的公务人员管理制度。 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在职程入职及晋级的招聘及甄选程序方面,重新设计统一招聘的考试模式,并确保相关程序的规范化、公平、公正及公开。 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设立统一管理开考。 草案设立为填补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订定的所有一般职程及特别职程的入职职位而举行的统一管理开考,分为综合能力评估程序和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程序。综合能力评估程序对担任职务所需的一般才能及胜任力进行评估,由行政公职局负责,施行细则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综合能力评估程序中的合格投考人可报考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程序。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程序旨在填补开考时已存在的职位空缺,又或同时填补开考时已存在的职位空缺及开考有效期届满前出现的职位空缺。该程序由拟招聘公务人员的部门负责,亦可由行政公职局与用人部门合作进行。 第二,优化报考程序。 草案规定,报考文件可由投考人或他人以亲送、邮递或电子方式提交。在综合能力评估程序中,草案删除在报考阶段审查文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的程序,留待於任用时才审查。草案也建议,行政公职局向投考人提供统一管理开考的电子报考服务平台。 第三,增加晋级培训程序的灵活性。 草案建议,与将担任的职务直接相关的培训课程改为占法定累积培训时数的60%至100%,余下的培训时数则以修读与将担任的职务间接相关的培训课程补足。 草案规定,培训课程须具有明确培训目的、大纲、时数,且可於办公地点、培训室或透过远程方式进行;因应残疾公务人员的情况,经听取部门及行政公职局的意见,可适当调整培训课程,尤其是培训课程的方式和种类;删除须强制性优先报读行政公职局举办的培训课程的规定;取消各公共部门张贴培训清单的机制,改为只在行政公职局的网页内发布。 另外,草案规定,晋级开考的典试委员会改由开考部门的人员组成,行政公职局则具职权监督晋级开考及就有关开考订定指引。 第四,明确规范特别招聘制度。 草案规定,以定期委任任用的不具原职位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倘其定期委任终止,可免除开考获聘用。此规定经必需配合后,延伸适用於行政长官办公室及主要官员的办公室及行政辅助部门、立法会辅助部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及检察长办公室中不具编制内原职位且任用已终止的人员,但已被第12/2015号法律《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订定的重新聘用或调职机制所涵盖的人员除外。 最后,草案废止第23/2011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并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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