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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草案。 为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澳门特区政府曾先后颁布了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及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为合资格居民开立个人帐户,并注入政府拨款作为初始资金。 经研究及参考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公积金制度,以及本澳私人退休金制度的运作经验后,特区政府开展了《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公众谘询,并将修订方案送交社会常设协调委员会讨论。在吸纳社会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制定了《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草案,在私人退休金制度的运作模式下,引入一套具可携性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并给予雇主税务优惠,鼓励雇主、雇员及居民参与供款,共同为退休后的生活作好准备。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一般规定。 法案建议,中央公积金制度供款计划的参与属非强制性,由雇员及雇主双方协商参与或个人自愿参与;个人帐户具有可携性,不因任一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被结算及取消。 第二,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 法案建议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为所有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投入劳动市场的澳门居民开立中央公积金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下设政府管理帐户、供款帐户及保留帐户三类子帐户。其中,政府管理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根据审慎风险管理原则进行管理,供款帐户及保留帐户则由有关的退休基金管理实体根据投放安排进行管理,供款帐户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保留帐户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取消供款帐户而转入的结余。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帐户的款项仅可在年满六十五岁时方可提取。 第三,供款计划。 法案规定,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供款计划包括共同供款计划及个人供款计划。 共同供款计划由雇主向基金管理实体设立,雇员及雇主的每月最少供款额均为雇员当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如雇员当月基本工资经扣除百分之五的每月最少供款额后,低於第7/2015号法律《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第三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金额,即澳门币六千二百四十元,则雇员无须供款,但其雇主应继续缴纳供款;如雇员当月基本工资高於第7/2015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金额的五倍,即澳门币三万一千二百元,则雇员及雇主均无须就超出的部分供款。如劳动关系终止,供款年期满三年的雇员,有权取得雇主於共同供款计划的供款权益的百分之三十,供款年期每满一年增加百分之十,并依此类推,直至供款年期满十年,可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权益。 个人供款计划由帐户拥有人自行向基金管理实体设立,每月最低供款额为澳门币五百元,帐户拥有人可缴纳更高金额,但必须为澳门币一百元的整倍数。中央公积金制度供款计划的投放项目由已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退休基金管理实体提供,退休基金管理实体负责按照雇员、雇主或个人的投放安排,对供款进行投资管理。 法案规定,已设立私人退休金计划者,可申请以冻结或转移的方式将有关的私人退休金计划与中央公积金制度衔接。衔接前已参与私人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可继续沿用私人退休金计划有关供款的上、下限,以及有关雇员取得雇主供款权益的规则。如私人退休金计划所订规则较法案所订者更有利於雇员,则必须继续适用,但与法案有抵触者除外。 第四,政府款项的分配。 为继续推动居民的参与,法案建议维持现行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向合资格的居民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规定。 第五,最后及过渡规定。 为鼓励雇主缴纳供款,法案建议,雇主向共同供款计划缴纳的供款,在税务法例所定限制内,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此外,自执行缴纳供款的规定之日起三年内,雇主向共同供款计划缴纳的供款额外作两倍计算,且亦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 同时,法案建议废止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现有的公积金个人帐户自动转换为中央公积金个人帐户,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有关结余转入中央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政府管理帐户内。此外,社会保障基金须於法律生效三年后制订有关审视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当中应研究实施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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