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特区政府已分阶段有序制定有关标准,如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第1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第16/2015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及第2/2016号行政法规《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并将持续推出和更新相关安全标准。 食品在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易受自然界中的真菌污染,而某些真菌会在食品中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真菌毒素。真菌毒素是指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有毒代谢产物,其化学稳定性较高,一旦受真菌毒素污染,一般的加工、烹煮均无法将之完全去除。若长期食用含过量真菌毒素的食品,可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在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综合考量国际及本地的实际情况,除了本澳常用的参考标准,亦充分考虑了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根据本澳市场食品中真菌毒素的监测结果,再结合本澳市民食品消费量,进行暴露量的风险评估,从而根据食品种类订定真菌毒素的最高限量。因此,经行政法规草案核准且属其附件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订定了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赭曲霉毒素A及展青霉素在不同食品种类中的最高限量,以保障本澳食品的安全。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