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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委员会回应华年达律师的言论


上星期多份中葡文报章报导了澳门律师公会理事会主席华年达先生针对一份中级法院判处澳门律师公会的某机关败诉的合议庭裁判公开发表的言论,内容如下: “……司法官没有工作评核-没有为公众所知的评核-也没有人知道工作评核的资料。法律有规定要对司法官进行评核,但并没有这样做:因此,除透过向法院提起上诉以外,无人能对司法裁判的质素进行监管"。 此外,澳门律师公会主席亦曾在其他场合公开表示法官是没有接受评核的。 鉴於其重覆作出相关言论,而其所指与现实完全不符,因此,法官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此作出如下澄清: 在澳门政权回归后,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一审和中级法院的所有法官进行并完成了多次工作评核(最近一次完成对第一审和中级法院法官工作评核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6年),所有法官均有接受工作评核。对法官进行工作评核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法律有这样规定,而且为了晋升法官絶对有对法官进行评核的需要。 法官委员会没有公布有关对法官进行工作评核的决议,因为按法律规定,相关的资料具有保密性质。对此,作为执业超过四十年的华年达律师应非常清楚。 另外要提醒的是,澳门回归以前,法官也是接受评核的,但司法官的相关机构也从未将评分公诸於众,关於这点,律师公会理事会主席应该很清楚,因为他曾经长期担任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的委员。 最后,华年达先生还说“……只有法官才认为自己不会出错”。这句话看似针对该份对澳门律师公会不利的司法裁判,实则耐人寻味。 法官并不认为自己不会出错,但既然《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规定法院的首要职责是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纠纷,那么除了就呈交上来的案件作出裁判以外,法院没有其他选择,因为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司法官通则》第3条)。而法官在履行其审判职能时,均秉持不偏不倚,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权力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另外,法院的裁判对所有公共实体及私人实体均具有强制性,且优於其他当局的决定(《司法组织纲要法》第8条第2款)。 除非华年达先生认为解决纠纷是法院以外的其他实体的职责。 法官委员会对作为律师公会理事会主席的华年达先生所作出的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在市民面前损害到司法机关形象的言论表示遗憾! 法官委员会希望各位法官不要受到华年达先生不实言论的影响,继续坚持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洁,维护法制的精神,竭力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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