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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公布《脑死亡判定指引》


卫生局今日(5月18日)根据第10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规定,公布《脑死亡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与早前公布的《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一同於2016年10月23日生效。 特区政府在重组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后,已即时著手研究脑死亡所涉及问题,在符合客观、科学、严谨和道德的基础上,向行政长官提交了脑死亡标准和判定指引,并获得认可,标志著本澳有关脑死亡的立法工作已告阶段性完结。 《指引》除规范检查者资格、培训和回避制度外,还规范检查者应如何为病者检测脑死亡程序,包括必须明确脑损伤原因、脑干反射是否存在、病者自主呼吸的状况,以及两次检测的观察期间等,务求检查者必须准确判断病者脑干功能是不可逆性的丧失,才可作出脑死亡诊断。 随著《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和规则》、《脑死亡判定指引》即将生效,卫生局将在第2/96/M号法律有关规范人体器官及组织之捐赠、摘取及移植的制度下,加紧订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细则。由於医学不断发展,卫生局也会适时检讨有关脑死亡准则,使《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和规则》、《脑死亡判定指引》能切合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