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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劳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劳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劳工事务局(以下简称“劳工局”)的组织及运作主要由现行的第24/2004号行政法规规范。为优化人力资源及劳动范畴的工作,以及理顺公共行政架构的职能,特区政府决定将人力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人资办”)与劳工局合并,并制定了《劳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草案建议劳工局现有的职责基本维持不变,尤其是致力於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负责执行并跟进与劳动关系及劳动条件有关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以及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意识,达致消除或有效控制危害在职人士安全与健康的风险,并推行该范畴内的适当措施等方面。与人资办合并后,劳工局将同时负责处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的工作。 第二,根据职能的调整,草案建议劳工局维持由一名局长领导、两名副局长辅助,并设六个厅级,十二个处级。同时,撤销原有的四个科级单位: (一)研究及资讯厅,维持下设法律及研究处(原研究处)和资讯处的设置,并履行原职责。 (二)劳动监察厅,下设劳资关系处(原劳资权益处)、劳动保护处以及新的准照及技术支援处。准照及技术支援处负责处理就业厅原有的职介所准照申请工作并监察职介所的运作,执行对劳资双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劳动范畴的法律谘询工作。 (三)职业安全健康厅,下设推广训练处及危害监察处(原预防危害处)。基於原预防危害处将处理现时由劳动监察厅负责的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赔偿及处罚程序,职责和工作性质有所改变,故将该处改名为危害监察处。 (四)就业厅,除了将处理职介所准照申请的职责转移予劳动监察厅外,原有大部分的职责将维持不变。由於职责调整,故撤销该厅下设的就业拓展处。 (五)职业培训厅,下设技能培训处及技能鉴定处。为优化及理顺培训课程的发展及执行,将原课程发展处及培训执行处合并为技能培训处。 (六)聘用外地雇员厅(将人资办的职责纳入该厅),下设分析审查处和聘用基准及管理处,处理人资办原有的工作。 (七)行政财政处,维持该处设置,并履行原职责。 第三,草案建议劳工事务局人员编制由现时的二百二十八人增加至三百二十人。 草案建议法规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