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於今(11)日举行首场修订《立法会选举法》谘询会,听取行政长官属下及行政法务范畴的谘询组织成员、法律团体及公务人员团体代表的意见。 首场谘询会晚上8时假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举行,由行政法务司陈海帆司长主持,廉政公署林智龙助理专员、行政公职局高炳坤局长及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赵向阳顾问出席。 陈海帆司长在会上表示,希望透过谘询和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更大共识和智慧。透过完善法律规定,让选举活动能更全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廉洁选举的基本原则,爲2017年立法会选举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 高炳坤局长介绍谘询内容时表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修订建议,包括:(1)完善竞选宣传活动规范;(2)加强打击违法选举活动;(3)改善选举组织工作;(4) 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议员不得兼任的规定。 林智龙助理专员进一步指出,现行《立法会选举法》仍未对法人触犯选举罪行而承担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建议订定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制度。另外,建议明确规定不论有关事实在澳门特区境内或境外发生,均适用《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 来自14个谘询委员会及25个社团约100人出席了谘询会,其中12人发言。与会者普遍认同今次谘询文件提出的完善方向,认为有助选举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廉洁原则,但同时要明确操作及执行细节,加强宣传说明,达致防范於未然,让完善建议达致应有的效果。 高炳坤局长回应与会者的意见时表示,建议引入竞选辅助组织与竞选活动申报制度,透过申报制度,明确只有参选人或由参选人申报的助选团才可作出竞选宣传,相关经费亦必须计入选举开支。而引入核数要求及重新检讨开支限额,目的是确保帐目审核的质量及公正性,加强规范及提高严谨性。 对於行贿人被定罪会否将责任追究当选议员,林智龙助理专员表示,如果立法议员一旦被法院判定触犯刑事罪行,《议员章程》已有处理规定,须承担相关责任。至於社团在竞选宣传期间的福利活动,若要构成贿选行为,必须证明为有关活动是以促使某位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为目的。 谘询期由5月7日至6月5日,期间将为不同界别及公众举办谘询会。下一场谘询会的对象是经济财政及运输工务范畴的谘询委员会成员、工商金融界及专业界团体代表。 此外,将於5月18日晚上8时至10时在科学馆会议厅举行公众谘询会,名额为350人。报名时间为5月12日至16日,请於指定期间内报名。报名时必须提供姓名和联络电话,并说明是否发言。发言时间按报名情况安排,已报名发言但未及发言者,欢迎提交书面意见。报名方式如下: 网页:www.elections.gov.mo 传真:8987 0898、8987 0899 亲身或电话:(办公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 行政公职局(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地下) - 8987 1367、8987 1365 谘询文件已上载至www.elections.gov.mo,除谘询会外,市民可於谘询期间透过指定方式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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