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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私人公证员通则〉》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私人公证员通则〉》法律草案。 为了进一步满足广大市民对公证服务的需求,以及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的素质,故此有需要开展私人公证员的培训,以适当增加私人公证员的数目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私人公证员通则〉》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修改私人公证员的入职规则。 鉴於私人公证员须充分掌握澳门特区的各个法律范畴和接受适当的培训,因此,法案建议,在澳门特区实际执业至少连续五年的律师方可投考私人公证员培训课程。同时,由於担任私人公证员须具有独立性及公正无私的品德,法案规定,投考人未曾被防范性中止执行职务,或在纪律程序中被澳门律师公会的有权限机关判处较谴责为高的处分状况。 另外,考虑到登记官在登记及公证范畴的法律技能和接受的培训与公共公证员并无差别,为了让合资格的登记官同样能执行私人公证员职务,法案建议,曾在澳门特区执行登记官或公共公证员的职务至少连续五年,且未因强迫退休或撤职而终止职务,并因曾执行该职务而获豁免进行律师实习的律师,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下,只要提出申请,便可获委任为私人公证员。 第二,修改开考制度、开考程序及培训内容。 考虑到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法案建议增加“登记法”作为培训课程的授课内容,并相应把培训课程节数由至少五十节增加为至少七十五节。 法案建议,开考通告内应订明有关开考所发出的执照数目。具条件获委任为私人公证员的投考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就职,其空缺由最后评核名单中排名次序紧接的通过培训课程的投考人填补;私人公证员入职培训课程有效期为三年,经法务局提出具理据的建议,得以行政长官批示延长一年;在培训课程有效期内遇有关职位出缺时,通过培训课程的投考人可按评核排名次序获委任为私人公证员。 第三,过渡规定。 法案规定,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证员通则》完全适用於在该通则生效前曾修读私人公证员入职培训课程且成绩及格的利害关系人。曾修读培训课程且成绩及格者,如从未就职为私人公证员,可自法律生效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在法务局局长面前就职,否则有关权利失效,但不影响其日后重新修读培训课程。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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