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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冻结资产执行制度》法律草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就打击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先后通过决议,呼吁各国谨慎和持续跟进相关事宜,以确保法律体系具备足够条件执行有关义务。 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上述的多项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决议亦已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其中包括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1999)号、第1373(2001)号、第1988(2011)号及第1989(2011)号决议,以及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号及第1737(2006)号决议。 为确保澳门特区的法律体系能履行上述决议通过的冻结资产决定,特区政府制订了《冻结资产执行制度》法律草案,草案针对不同情况订立了两种冻结资产机制,一是针对联合国安理会或任一制裁委员会已指认的人或实体的冻结机制(旨在执行“冻结的特定规范性指令”);二是由澳门特区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订标准而进行指认及冻结的机制(旨在执行载於该决议的“冻结的一般规范性指令”)。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权限及公布 法案建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冻结资产的决定属行政长官的权限。法案建议设立冻结制度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行政长官执行冻结资产决定方面提供技术协助,并负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案也建议,有权限国际机关按冻结的特定规范性指令作出的指认行为,或行政长官按冻结的一般规范性指令作出的指认行为都须公布於《公报》。 二、冻结和禁止提供资产及金融服务 法案建议,在公布对人或实体的指认行为后,须立即对被指认者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资产,以及由该等资产衍生或产生的资产进行冻结。在冻结决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冻结措施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非被指认但与被指认者有具体关联的人或实体。 为阻止冻结措施所针对的对象透过任何途径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禁止的活动,法案同时建议禁止向有关措施所针对的对象提供资产,且在某些情况下,亦禁止向被针对者提供金融服务。 三、提供资料 为促进冻结资产制度的成效,法案订定特定实体有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特定实体须在发现相关情况起计两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通报在合理推定下,显示某个人或实体正以被指认者的名义或按其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 四、冻结的特定规范性指令 针对由联合国安理会或任一制裁委员会指认人或实体的情况,法案详细规定了通知、在名单中指认的建议、取得资产的程序,以及从名单中除名的规则。 五、冻结的一般规范性指令 针对由澳门特区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订标准而进行指认及冻结被指认的人或实体资产的情况,法案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自然人、法人或实体实施、企图实施、协助或参与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所指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行政长官可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实体作出指认。指认行为的有效期为两年,行政长官可将指认行为续期,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法案也对相关的通知、资产的扣押或丧失、取得资产的程序以及废止指认行为等情况进行了规范。 六、对第三人的保障 为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对於被冻结的资产是共有物的情况,法案建议对共有人之中非被针对的对象的权利给予保障。其次,为避免错误识别冻结资产措施所针对的人或实体,法案规定了快速纠正错误的“审查身份”程序。第三,为保障所有善意履行法案所定义务的人或实体,法案规范不论是冻结资产、拒绝提供资产或拒绝提供金融服务,只要实施有关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出於善意认为该等行为符合法案的规定,便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七、就法案规定的限制性措施提出辩护的机制 鉴於法案将冻结决定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非被指认但与被指认者有具体关联的人或实体,为保障其辩护权,法案明确规定可根据一般规定对行政长官的批示提起上诉。另外,在执行冻结的一般规范性指令时,行政长官须作出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法案对行政长官的指认行为、再续指认行为及驳回取得资产申请的决定设有上诉的机制,藉此保障被指认的主体享有辩护权。法案建议将上诉定为具有紧急性,藉以促进审查程序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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