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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更新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为推进都市更新政策和相关工作,特区政府制订了《都市更新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设立都市更新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订定委员会及相关专责小组的职权、组成及运作方式。 草案规定,都市更新委员会为谘询机关,协助特区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委员会负责就一切有关都市更新的事宜,尤其是对都市更新领域的策略以及法规、规章草案发表意见、促进研究及提出方案、建议。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最多二十七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担任,副主席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行政法务司施政领域的代表、一名经济财政司施政领域的代表、一名保安司施政领域的代表、一名社会文化司施政领域的代表、法务局局长或其代表、房屋局局长或其代表,以及最多二十一名公认为杰出的人士;公认杰出人士的任期为三年,可续期。 草案规定,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委员会每年举行六次平常全体会议,并可由主席主动或应最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可按其需要议决设立专责小组,以就全会交予的事宜进行研究和发表意见。专责小组的成员名单经主席建议,由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订定,并设协调员及副协调员各一名,协调员及副协调员在有关成员中选出。草案也规定,为开展专项研究,委员会可根据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向澳门特区或外地的学术机构、专业团体、专业顾问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取得服务。 草案规定,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负担由拨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款项支付。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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