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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共停车场处理近200滥泊车辆 交局提醒逾期停泊罚款或作弃车处理

去年公共停車場處理近200濫泊車輛

根据资料统计,2015年交通事务局辖下的39个公共停车场发现近200部滥泊车辆,局方已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开展处理程序,并把相关车辆移离现场,以恢复相关泊车位予公众使用。局方再次提醒驾驶者公共停车场的准许泊车期限为连续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处罚款,甚或作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 为使公共停车场得以合理使用,交通事务局和各停车场管理公司日常会派员巡查泊车位的使用情况,尤其自路氹填海区的存车场投入运作后,为加强打击和加快处理滥泊车辆提供条件。2015年在局方管辖的39个公共停车场中,共发现198部滥泊车辆,当中电单车占15部,余下则为轻型汽车。局方随即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开展处理程序,其中59部车辆的车主已缴交相应款项及把车辆驶离,另有139部车辆已经局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车场。 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外,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泊期限超过八天视为滥泊,可按照规章处罚,同时停车场管理公司会通知警方锁车,锁车三小时后,可将有关车辆拖走并存放於存车场内。随后,交通事务局会向车主发出领回车辆通知书或登报通知,如车辆在作出通知后90日内未被认领,局方将视其为弃置车辆,转交予财政部门作拍卖。过程中有关泊车、移走及存放费用局方会向车主追讨。 交通事务局强调,公共停车场是公共资源,将继续加强巡查打击不合理的滥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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