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海一居之移转,财政局迄今共接财产移转印花税申报3,477宗 (同一单位可作多次移转),已缴纳的印花税金额601,772,964澳门元,最后一宗於2015年12月17日缴纳。 根据《印花税规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涉及不动产移转的)文件、文书或行为属非有效、不产生效力或不法,仍应缴纳印花税,但作出缴纳并不补正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的非有效、不产生效力或不法之属性;基於此,即使移转发生於2015年12月25日之后,纳税人仍须依法申报及缴纳印花税。而在12月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陈海帆司长曾表示:若政府胜诉,土地批给失效,发展商与楼花小业主签定的预约买卖合同便不能履行,政府会依法向小业主退回已缴纳的印花税,并会提供免费法律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