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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法律草案。


警察总局职责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保安协调办公室负责编制民防计划及协调民防宣传。为更有效开展民防工作和进行民防宣传,以及协调各类型灾害或灾难事件的应变计划或预防工作,以达致社会资源的集中整合和行动的优化配置,特区政府决定将民防职责纳入警察总局。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新增警察总局负责筹划、协调和监控民防体系的职责。同时,法案建议撤销保安协调办公室,以及建议修改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规定由警察总局负责向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