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消息,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善丰花园”楼宇发生结构损害之日起,为防止该楼宇倒塌和确保公众安全,特区政府已采取多项应急措施,包括聘请专业人士对该楼宇进行跟踪检测及安全防护工作,该等措施以公帑垫支费用。 依照法律,相关费用应由引致损害事件的责任人负责。 然而,经系列协调措施,相关责任人至今未向特区政府返还相关费用。 为追讨公帑垫支的相关费用,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检察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向澳门初级法院对荣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善丰花园”的原发展商)、德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善丰花园”隔壁“苏豪荟”地段的发展商)、黎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苏豪荟”地段原建筑物的拆卸和新建筑物的地基工程公司)以及建新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即“苏豪荟”地段的钻桩工程公司)等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确定引致“善丰花园”事件的责任人并向特区返还相关费用。 自本年由工务局处得知“善丰花园”所有小业主一致同意对该建筑物进行拆卸重建工作之后,为减少相关民事案件对重建工作的影响,检察院已随即向法庭提出预行证据措施,请求对“善丰花园”及“苏豪荟”地段进行提前鉴定的取证工作。 目前,提前鉴定的建议已获法院批准,检察院正密切关注并全速推动相关鉴定工作的进行,务求尽快完成鉴定措施以便“善丰花园”的拆卸重建工作得以尽快啓动。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前鉴定措施结束之后,案件在下一阶段将会进行其他证据调查工作,其中亦包括重要的人证措施,爲案件查明事实真相以利法庭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检察院呼吁“善丰花园”的住客或其他知悉事件发生经过的所有人士对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协助,并欢迎相关人士於办公时间联络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以开展调查措施。 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地址:澳门殷皇子大马路澳门广场三楼;电话:28557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