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新闻稿代终审法院办事处发放: 鉴於终审法院第60/2015号案被告何超明以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法官曾在侦查阶段决定批准廉政公署查阅被告何超明及其妻子存放於终审法院办事处的「财产利益申报书」以及主持审理过被告提出的“人身保护令”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声请拒却岑浩辉院长参与上指案件的审理,故相关案件的主理法官已作出批示取消原定於2016年12月5日对上述案件的庭审安排,以便依法处理有关声请。 当确定相关案件的庭审日期后,终审法院办事处将适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