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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草案


澳门作为国际化城市,每年接待数千万旅客,特区政府在积极构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及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过程中,有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 金融行动特别组织订立了四十项反清洗黑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建议,当中第三十二项建议要求各成员透过立法建立制度,以侦查及预防跨境运送现金及无记名可转让票据。 澳门特区作为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的成员,需要履行金融行动特别组织有关的建议。因此,特区政府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并配合国际组织的建议,制订了《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案规定,任何自然人携带总值为或超过指定金额的现金及/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应向海关人员申报。任何自然人携带总值为或超过指定金额的现金及/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如被海关人员查问,应申报。 二、法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处设有双线通道系统(亦称“红绿通道系统”),旅客携带总值为或超过指定金额的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时须使用红色通道,并作出申报;旅客使用绿色通道时,即等於声明其未携带总值为或超过指定金额的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 三、法案规定,以上申报由自然人本人作出,且仅限於必要的个人资料及携带的总值;申报以书面方式填写专用式样的表格,并须登记。海关将根据法案的规定所收集的资料存入资料库并予处理。资料库专为侦察和预防有关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而涉及的不法运送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 四、法案规定,违反申报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为超出指定金额的部分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但不得少於澳门币一千元,亦不得多於澳门币五十万元。但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减少或不科处罚款。 五、法案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执行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