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建议於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中,在无被选资格的条文内引入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签署声明书,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条款。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28)日解释,引入有关条款有助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防范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陈海帆早上列席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讨论《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她在会议后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了解释,说明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这是对立法会参选人士的一个条件和要求。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基本一致,现时澳门特区政府亦正在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既然全国人大作出了清晰解释,特区政府便应按照“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的一贯原则,完善选举法修法内容;这并非中央的要求。 修改后的法案建议,无被选资格包括拒绝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或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者。对於参选人士的声明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这个判断属於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法案中没有设置追溯期,若参选人士过往曾作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区的言论,选管会可在对方作出声明时,确认对方是否愿意放弃过往的这些言论。倘参选人士对於选管会的决定有异议,法案亦设有上诉机制,最终可交由法院裁决。 陈海帆指,特区成立之初,制定相关法律时并未预视会有立法议员参选另一个国家议员的情况,所以后来当发生有关情况时,特区却没有现行制度规范,难以作出应对,因此,现时冀完善制度建设,应对日后可能发生状况。 此外,政府亦建议在法案中,撤销助选人制度的条文。陈海帆称,政府经过与立法会常设委员会讨论,包括在技术层面的讨论,认为助选人制度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在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后撤销助选人制度。但法案中保持了监控选举活动经费的立法原意,透过竞选活动和非竞选活动的申报措施,继续监管竞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