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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基於对妇女事务的重视及关注,澳门特区政府於二零零五年透过第6/2005号行政法规,设立了由政府代表、民间妇女团体代表及被公认为杰出的社会人士组成的妇女事务委员会。经过多年的运作,妇女事务委员会向特区政府提供了不少关於妇女事务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政府能更好地规划和推动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 为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和关注儿童的发展需求,以及回应联合国二零一三年公布的关於澳门特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结论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加强执行部门与机构间协作的建议,因此,有必要加强儿童事务工作。同时,由於妇女及儿童事务紧密相关,如由同一委员会就这两个范畴一并探讨及考虑,将有助妇女及儿童政策及措施的相互衔接,以及更好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特区政府决定将儿童事务纳入妇女事务委员会的职责,为此制订了《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为谘询机构,旨在协助特区政府制定及推动妇女和儿童政策,并监察有关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的职能如下:一、维护妇女和儿童应享有的机会、权利及尊严;二、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构思及推动关於妇女和儿童事务的政策、措施;三、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同施政领域中的妇女和儿童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四、积极联系并促进各公共部门及私人实体的协作,以共同推动相关研究和资料搜集工作,提升妇女和儿童福祉;五、推动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的有效落实。 委员会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主席,社会工作局局长担任副主席。委员会成员人数上限为二十八名,当中包括各相关政府部门;最多十五名来自妇女、儿童及青少年、教育、文化、就业、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范畴社团的代表;以及最多五名在上述所指范畴被公认为杰出的社会人士。 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全体会议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平常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召开。委员会可在其职责范围内设立专责小组,以对不同议题进行研究、跟进并提出建议。由社会工作局负责委员会的技术、行政及财政辅助工作。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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