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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侦破公务员涉嫌伪造文件骗取经济房屋的案件


廉政公署揭发两名公务员在向房屋局申请经济房屋时,故意隐瞒在内地拥有物业的事实,最终取得并入住经济房屋,涉嫌触犯《刑法典》规定的伪造文件罪及相当巨额诈骗罪。另外,两人在提交财产申报时,故意作出不实申报,涉嫌触犯《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虚假声明(资料不正确)罪,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两名嫌疑人为夫妻关系,分别於检察长办公室及房屋局任职。案情指两人於2013年向房屋局申请经济房屋,为能顺利通过有关的资产审查,在填写经屋申请表时故意隐瞒在珠海市拥有一套刚购置不久的住宅单位,成功瞒骗房屋局并通过资产审查,最终以澳门币60多万元购入位於石排湾的一间经济房屋单位。 廉署於今年年初收到举报,指有人涉嫌瞒报在珠海拥有物业的事实而骗取经济房屋。房屋局应廉署的要求再次对该申请个案作资产审查,并要求两人提交境外资产证明文件。两名嫌疑人一方面在声明中向房屋局人员讹称在珠海没有物业,与此同时,两人抓紧时间将珠海的物业转售,之后再向珠海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未拥有任何不动产的证明文件并递交给房屋局,以逃避廉署的调查及继续拥有该经屋单位。 另外,调查亦发现该两名公务员於2013年及2015年先后两次在提交财产申报时,在财产申报书上故意隐瞒涉案的珠海物业,有关行为亦涉嫌触犯《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7条第2款所指的虚假声明(资料不正确)罪。 在这宗案件中,两名涉案的公务员隐瞒在珠海拥有物业的事实,以欺骗的手法获得房屋局分配购买经济房屋,在得知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时心存侥幸,以为物业不在澳门,本地的调查部门难以查证,因此先将珠海的物业出售,然后再申请未拥有任何不动产的证明,企图掩盖不法事实蒙混过关。但是,廉署透过同内地执法部门的合作及协查机制,掌握了涉案人员在珠海拥有及出售物业的相关资料,最终查明事实,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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