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澳门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区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和恐怖主义犯罪,以保障各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健,并为本地及境外的投资建立既安全又具吸引力的平台。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组织成员,澳门特区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以完善法律框架,从而符合金融行动特别组织(FATF)新修订的四十项建议,以及改善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APG)对澳门进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因此,为了确保澳门特区的经济在履行国际标准的同时能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及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 关於修改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 (一) 扩大清洗黑钱罪的上游犯罪名单 为将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四十项建议所载的罪行列为清洗黑钱罪的上游犯罪,法案建议加入以下罪行为清洗黑钱罪的上游犯罪︰属现行刑法所定的贿赂贪污犯罪、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制中相当於走私罪且在许可的地点以外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犯罪、关於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制度的犯罪、关於《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法》第八条所指的操纵卖淫犯罪。 (二) 强调清洗黑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各自独立 法案规定,清洗黑钱犯罪所要求的认知、意图及目的等构成要素,可藉有效和具体的实际情况认定。无须先对产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判刑,方证实和证明所获得的利益的不法来源。 (三) 加强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法案建议,将从事拍卖的实体加入须履行预防性义务的实体名单;以及对合同订立人、客户及幸运博彩者采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包括识别和核实身份的义务。 (四) 将举报清洗黑钱的义务伸延至实施未遂的情况 根据国际标准的规定,法案建议,除须对已进行的活动作简单的识别外,尚须采取侦测清洗黑钱可疑活动的适当措施;以及将未实际进行但有此意图的可疑活动列入举报义务。 (五) 加入特别诉讼措施 法案建议增加“特别诉讼措施”,以订定管制银行帐户和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规则。法案规定,在银行帐户受管制的情况下,相关信用机构必须在发生任何活动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该等活动通知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信用机构、其领导人、职员、合作人不得在通知的过程中作虚假声明、提供虚假文件、拒绝提供资料或阻止扣押文件,否则构成犯罪;此外也不得向受查客户透露有关将其资料呈交调查员的事宜。 二、 修改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 (一) 扩大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 为涵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的第2178(2014)号决议所指定的关於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各类犯罪,法案扩大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例如存有恐怖主义意图,而以任何途径前往或企图前往非其国籍国、国籍地、居住国或居住地的地区,以便训练他人、提供后勤支援或作出指挥,从而作出法律所指的事实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 伸延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 因应金融行动特别组织的四十项建议,法案建议将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伸延至经济资源或任何类型的财产,以及可转化为资金的产品或权利;以及将资助恐怖主义组织及恐怖份子的行为列为资助恐怖主义犯罪。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