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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确定1976年至1987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其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原有法律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然而,由於被采用为澳门特区法律的原有法律数量不少,以及有些原有法律或其部分条款已被其他原有法律或回归后制定的法规所默示废止、有些因所规范的事宜已不存在或其他原因而失效、有些曾被多次修改且无重新公布经整合的最新文本,故难以清晰部分原有法律、法令及其条文是否仍生效,亦无法厘清部分原有法律与特区成立后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些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甚至明显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脱节而有必要废止。因此,有需要对原有法律进行集中清理,确定仍生效法规的实质内容、废除已没有适用价值的法规,以及查找出与特区整个法制明显不协调、不一致、不适应的问题,并因应问题进行研究,最终达致明晰和简化特区法律体系的目的,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实效性和社会性效果,减低法律适用的成本和资源。 经参考内地、香港、葡萄牙的法律清理、法律适应化和法例简化工作的相关经验,特区政府展开原有法律清理及适应化处理的工作,并已完成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间所公布的合共2,123项法律、法令生效状况的技术分析,列出了“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和“不生效的原有法律”的清单;同时,按照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的规定,对回归前公布的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作出适应化处理、整合,并提出立法建议。 为将上述工作成果纳入立法程序,由特区政府法律技术人员与立法会顾问团组成“原有法律清理及适应化小组”,以推进有关立法的准备工作。该工作小组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有关的工作。第一个阶段主要是确认已被默示废止及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不生效状况,而在完成第一个阶段之后,将会开展第二个阶段。由於已透过立法程序确认了有哪些法律、法令是不生效的,所以在第二个阶段就会专门针对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作出适应化处理、整合,并提出立法建议。 考虑到第一个阶段须确认的法律、法令数量众多(共有741项),为提升法案的审议效率,该工作小组建议因应原有法律的公布年份及数量等因素,对“1976年至1987年期间”及“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间”依次分开两个法案确认其不生效状况。此外,由於自回归以来,本澳的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从实务操作来看,有部分法规的规范已明显不合时宜、现实中已停止实施或根本没有存在价值,故亦建议将该等法规明确废除,藉此进一步明晰及简化本澳的法律体系。 为此,现阶段特区政府制定了《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法案以明示方式确认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载於法案附件一,共469项),以及废止在该期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载於法案附件二,共12项)。另外,法案规定,被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终止生效的时间及效力维持不变。在上述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间,依据其规定已取得的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均不会因法案的适用而受影响;不论是在该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间还是停止生效后,基於已具确定效力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权利或确立的法律状况亦维持不变。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