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完成经营的士客运业务特别准照(即特别的士)的审标工作。政府公报刊登行政长官第58/2016号行政命令,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有关特别的士客运业务的公证合同。有关批给期限八年,首批50部特别的士预计最快明年上半年投入服务。 自本澳原有的100个特别的士准照於2014年11月6日届满失效后,特区政府致力开展特别的士执照公开竞投的前期筹备工作;过程中,除总结特别的士过去在本澳的营运和发展外,亦参考了去年进行的《检讨轻型出租汽车(的士)客运法律制度》公开谘询所收集到的意见,以完善特别的士的服务条件,更好地回应社会对特别的士服务的需求。 是次竞投共有三间公司递交了投标书,分别是「励澳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的士高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士高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书因文件未符合标准而不被接纳,而「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亦由於将投标书其中一份文件放入不正确的信封内,一度不获开标委员会接纳,其后该公司提出诉愿,经重新审核后最终获得接纳,并於今年3月继续进行有关开标会议。 50特的料明上半年投入服务 审标委员会其后根据营运管理及服务计划、电召费、预约费、失约费及管理经验五方面指标对投标书作出评审,当中「励澳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电召费及预约费均为15元,失约费为5元;而「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召费为5元,不收取预约费及失约费。「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书亦提出优於承投规则所订条件的内容,包括在所有特别的士安装Wi-Fi无线上网设施,让乘客在特别的士内免费连接互联网;安装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以检测车辆的运行状况;此外,提供后备客户服务中心,以便在重大事故时提供临时服务及数据备份。经综合评分,最终由「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批给。 按照规定,「澳门电召的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须在合同订定的营运起始日起经营特别的士客运业务,期限为八年,预计有关服务最快明年上半年投入运作;首阶段先提供50部的士作营运,余下50部特别的士,於营运起始日起计一年内陆续投入服务,然而,承批人可因应社会对特别的士的需求情况申请延迟期限及数量,但延迟期限不得超出营运起始日起计三年,否则承批人仅可按照其已获发之执照经营本批给标的之服务。承批人每年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回报,每个执照为6,000澳门元。合同中亦订定「最低营运车辆数量」及「接听来电比率」两项服务标准,倘若承批人提供的服务标准不符合规定,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罚款及解除批给。 特的具电召App网约叫车服务 此外,承批人须提供不少於5部无障碍的士及10部大型的士,以回应社会对特别的士服务及无障碍的士服务的需求,而承批人购置的首10部无障碍的士,其部份车价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但有关车辆的型号、规格及价格须经交通事务局核准。为有利的士车队的管理和政府监督,承批人须设置的士服务中心,二十四小时处理乘客透过各种方式提出的电召要求。同时,除提供电话、手机应用程式及网页形式召唤外,还须因应社会发展,开发其他召唤服务的途径,方便残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使用的士服务。 承批人亦可於营运起始日起两年后提供调整特别的士服务费的建议,特区政府将根据承批人的经营成本及服务质素,并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陆路运输业全职有薪酬雇员的平均薪酬、车辆燃料定价变动情况,以及当时之的士收费作出综合考虑,厘定调整特别的士服务费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