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16号法律《动物保护法》将於九月一日生效,法律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售卖,以及利用动物作公开展览及科学应用都有具体规范。为加强本澳市民及各界对法律的认识,在有关法律生效前,民署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民署於法律通过至今一个多月以来,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举办了多场面向本澳市民、各相关业界、社团及政府机构的讲解会,向与会者讲解法律内容及解答提问,亦透过特区政府入口网页、民署网页、本澳中葡文电台及电视广告、报章杂志、户外宣传横额、巴士媒体广告、楼宇电视广告、网络社交平台等不同渠道宣传《动物保护法》的讯息。 《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范,订明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其中意图令动物受痛苦,使用残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对待动物,造成其肢体严重残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新法亦规定饲主须为满三个月月龄的犬、马,以及竞赛动物领取由民署发出的准照,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二千元。而饲主亦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为动物提供妥善的照顾,防止其动物损害他人及其他动物。带犬只於公共地方及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走动时,须使用链带牵引,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二千元。若犬只体重达二十三公斤或以上,或民署认为属危险的犬只,则尚须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颈圈,违者可被罚款澳门币四千至两万元。遗失已领有准照的动物,准照持有人亦须在事实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民署,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二千元,若遗弃动物可被罚款澳门币两万至十万元。 而於特定场所(如建筑地盘、废车场及废料场)饲养的犬只必须绝育,并应设有阻隔设施或以链带牵制犬只,防止犬只自行出入公共地方,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两千元。但凡放生动物、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於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将动物作科学应用,均须先取得民署许可,否则即属违法。 此外,新法律设有过渡规定,於《动物保护法》生效前已发出的动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而自《动物保护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如犬只已满三个月但未满六个月月龄,其所有人领取准照的义务会获得豁免;同时,於过渡期内亦豁免了饲主为体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只佩戴口罩的义务、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於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须获许可的义务、将动物作科学应用须获许可的义务。 民署期望法律生效后,能进一步提高市民更加爱护动物的意识,彰显社会保护动物的目的。民署将持续推进相关法律的普法教育工作,深入社区向市民传递正确法律讯息,除早前举行讲解会外,将在塔石广场及氹仔花城公园侧设置流动展览车,介绍法律重点内容;并将於九月十日在塔石广场举行《动物保护法》法律推广日活动,当日除有表演节目及摊位外,活动更将设有法律人员驻场解答法律问题,让市民透过活动更进一步认识法律的具体内容。 民署制作了《动物保护法》图文包https://www.iacm.gov.mo/canil/pdf.pdf供下载,透过简要的说明方便市民了解相关条例及罚则。有关法津详细资讯,可浏览民署《动物保护法》专页https://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 或致电民署市民服务热线2833767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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