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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有团体指控治安警察局干预集会活动


有团体透过网络社交平台及召开记招,指控治安警察局滥权及干预本年8月8日该团体在议事亭前地进行之集会活动,局方回应如下: 有团体拟於昨日(8日)下午五时在议事亭前地举行集会活动,惟没有按照第2/93/M号法律第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法定的足够工作日数提前向民政总署作出预告。治安警察局於8月5日接获民政总署通知,其已书面通知该团体,有关集会预告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昨日下午约五时,该团体无视民政总署的通知,到议事亭前地摆放木枱、横额、扬声器、投影机及银幕等物品,并播放音乐及燃点爉烛进行集会活动。由於是次集会的预告未有依法进行,且现场摆放之集会物品及设备严重阻碍居民及游客通行,警方遂作出多次劝喻及警告有关人士,需立即移走集会物品并结束未有依法预告之集会活动,否则将触犯加重违令罪,惟有关人士不予理会,继续进行集会活动直至晚上七时四十分才离开现场,整个过程扰攘近两小时。由於上述人士之行为已触犯第2/93/M号法律第十四条(加重违令罪),因此治安警察局将过程所发生之违法事宜全数记录,并移交检察院作适当处理。 维持公共秩序及确保公共安全乃治安警察局的职责,对於有关团体的不实指控,当局深表遗憾。治安警察局重申,局方向来尊重市民集会示威的权利,但有关权利必须在合法及安全的情况下行使,呼吁任何人士在表达诉求的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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