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8月5日治安警察局接获的一宗陈旧子弹被弃置案件,经调查后,局方锁定一名本澳男子,并於8月8日下午约4时成功邀请有关人士前来治安警察局协助调查。其承认有关子弹属其拥有,并自90年代起,一直存放於西环民国马路一单位内,及后已遗忘仍存有有关子弹一事。 其声称曾担任娱乐场保安员,且承认曾合法拥有枪械,但已注销;而於持有枪械期间,曾於同一枪店数次购买有关子弹,并遗忘了存放於上述单位内。直至有关单位因重新装修,才发现这些陈旧物品,被认为无用而弃置。 经治安警察局枪械暨弹药科鉴定,上述合共1244枚子弹拥有弹头、弹壳、火药及底火,已确实为弹药。鉴於上述所发现之子弹数量众多,且属受法例所管制之物品,若有关子弹被不法使用,将会危害公众安危,而有关人士并没有按合法程序处理,其行为涉嫌触犯《澳门刑法典》第262条【 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质 】罪。因此,治安警察局将依法移送检察院处理。嫌犯资料:姓陈,男性,六十多岁,无业,本澳居民。 治安警察局自上周五接报上述案件后,随即对外公布并作出呼吁。有市民成功透过新闻报导得悉事件,并应局方呼吁,於8月8日上午10时许,主动将丈夫生前遗下的100枚陈旧子弹,交予局方处理。 最后,治安警察局再次呼吁市民,根据第77/99/M号法令《武器及弹药规章》之规定,市民如果仍存有过时或陈旧弹药,可直接交由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暨弹药科协助正当处理。另外,任何人士购买、出售或存有枪械或弹药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典》第262条「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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