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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口准照8月4日起由交通事务局签发

車輛進口准照申請僅限於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辦理

为使车辆进口的申请程序更为归一,特区政府已修订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之内容,明确机动车辆进口签发进口准照的权限实体由经济局转移至交通事务局。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进口第25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B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进口准照。其中现行负责签发机动车辆的进口准照实体为经济局,为使有关车辆进口的申请程序更为归一,减少商户须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带来之不便,故经修订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新增条文把有关机动车辆的签发进口准照实体由交通事务局负责,即交通事务局由今年8月4日(周四)起负责审批车辆进口准照之申请、修改、取消的工作,并将准照资料通报有关单位。 申请流程与过往一致 交通事务局早前举行说明会,向业界介绍有关车辆进口准照签发调整事宜,指出进口准照申请流程基本与过往一致,可由电子进口准照服务或纸禀进口准照服务进行。每辆车填写一份申请。经营人分为机构或个人,若为个人申请,只可透过纸禀进口准照申请,半年内只能进口一辆车;若为机构,必须先於经济局申请“受管制外贸活动登记”,可以通过上述电子方式或纸禀申请。 每种类型的车辆於进口前,经营人必须先於交通事务局完成车辆商标和型号认可申请,往后才可进口该商标型号的车辆(倘非属临时性质等例外情况)。进口准照审批主要是针对检查该商标型号车辆认可的资料。交通事务局收到经营人的进口准照申请,将於3个工作日内完成准照的审批。准照有效期自审批日起计算30日。准照签发后,经营人持上述准照可於海关办理清关手续。清关时倘海关人员发现准照填写的车辆资料与进口的车辆实物不符,会要求准照作修改。清关后,经营人亦可申请修改,交通事务局可审批申请更正之内容。 7成用户采电子服务 考虑到人力资源及审批服务时间等条件,有关纸禀进口准照申请只能於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进行,而现时约有7成用户已采用电子进口准照服务进行申请;交通事务局提醒车辆进口者,由於服务专区的职能不只是签发进口准照服务,现场等待签发准照需时较长,故建议未使用电子进口准照服务的相关人士,可尽量采用此方式提出申请,以提升效率。欲查询或登记使用电子进口准照服务,可致电澳门电贸业务专线电话2822 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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