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公共停车场共录得近170宗滥泊车辆个案,交通事务局已根据《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对相关车辆开展处理程序,包括上锁及移离停车场等,以维护公众合法使用公共泊车资源的权利。局方重申,公共停车场的准许泊车期限为连续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处罚款,甚或作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呼吁驾驶者留意。 为使驾驶者能合理地使用公共泊车资源,交通事务局及各公共停车场管理公司持续派员加强巡查泊车位的使用情况,共同打击车辆滥泊行为,理顺泊车秩序。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局方管辖的40个公共停车场中共处理了167部滥泊车辆,当中电单车占7部,余下则为轻型汽车,并已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开展处理程序,其中91部车辆的车主已缴交相应款项及把车辆驶离,46部车辆经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车场,22部车辆已执行注销或归政府手续,另有8部车辆正进行相关程序,以重新开放有关泊车位予公众使用。 准许泊车期限为连续八日 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外,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泊期限超过八天视为滥泊,可按照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停车场管理公司会通知警方到场锁车,甚或将有关车辆拖离现场。随后,交通事务局会向车主发出领回车辆通知书或登报通知,如车辆在作出通知后90日内未被认领,局方将视其为弃置车辆,会转交财政部门作拍卖。过程中有关泊车、移走及存放费用局方会向车主追讨。 交通事务局将持续加强巡查公共停车场,检视相关设施的运作及维护,同时打击车辆不合理的滥泊行为,保障公共停车场畅顺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