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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以及《修改第29/2003号行政法规〈产地来源证明规章〉》两份行政法规草案


因应贸易环境的转变,并本着简化行政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便利经营人的目的,以及为配合第3/2016号法律《修改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以及《修改第29/2003号行政法规〈产地来源证明规章〉》两份行政法规草案,以优化对外贸易活动程序以及产地来源证的签发制度。 有关《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行政法规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增加有关转运准照的行政性质的规范。 引入 “A.T.A.报关单证册”(又称: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简化暂时进口本澳的货物在短期内从本澳再出口的相关手续,以利会展业务的发展。 删除为纺织及成衣配额制度专设的条文,把该等行业的出口流程及文件要求融入发出准照的一般制度内。 准许货物先清关后以电子方式提交货物申报单,使之与本澳现有的申报制度双轨并行,以提升本澳各口岸的货物清关及申报处理的效率,并助本澳各产业,尤其是物流业在全球经济市场上发展的竞争力。 有关《修改第29/2003号行政法规〈产地来源证明规章〉》行政法规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以准照或申报单出口货物来划分申请产地来源证的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和提高行政效率。 优化发证程序,让出口商可直接从经济局领取产地来源证。 因应已不需要将外汇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强制集中於金融管理局,因此删除与银行相关的产地来源证手续。 取消徵收发出产地来源证的手续费,以降低需要产地来源证的对外贸易活动的成本。 《对外贸易活动规章》、《产地来源证明规章》是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关於准照、申报单及产地来源证明制度的补充性行政法规。 两份行政法规草案的生效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与第3/2016号法律《修改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