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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监察在澳门交易的车用燃料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進一步規管在澳門交易的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

为保障空气质素,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局过去一直严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之规定,监察在澳门销售的车用轻柴油总含硫量。局方於2016年5月17日及18日,在澳门、氹仔、路环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库,共抽取了二十个车用轻柴油样本送专业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显示上述样本中的总含硫量介乎於0.0007%至0.0009%之间,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0.005%的规定。 特区政府已於2016年6月13日公布第15/2016号行政法规《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规定在澳门交易的车用无铅汽油和轻柴油须符合相当於欧盟V期的车用燃料标准,上述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在一百八十日过渡期内,有关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亦须符合法规规定的过渡标准。藉此进一步减少车辆尾气造成的空气污染,从而更好地保障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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