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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其他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以履行国际合作义务


税务信息交换新规定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5/2017号法律《税务信息交换法律制度》六月十三日生效,取代原来第20/2009号法律《税务信息交换》。除专项信息交换外,该法律引入自发及自动信息交换两种新方式。自七月一日起,本澳金融机构将向客户索取身份识别资料,如确认客户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其帐户资料将报送财政局,以便澳门特区履行最新国际标准,与签有税收协议的司法管辖区按规定进行自动信息交换。首次自动信息交换将於二零一八年实行,所有资料均会保密处理,并且只作税务用途。财政局呼吁客户配合金融机构的工作,尽量提供正确无误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