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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局续推“电子商务推广(应用B2C平台)鼓励措施”并修订条款


为推动澳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鼓励澳门企业利用“互联网”及“互联网+”的推广及销售模式开拓市场,透过电商平台达成更多交易,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於去年6月推出“电子商务推广(应用B2C平台)鼓励措施”(简称“措施”),并试行一年。为鼓励更多澳门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开拓市场,同时配合市场发展持续优化“措施”,贸促局将继续推行“措施”一年,并对条款及细则作出修订,包括明确“措施"细则、修订申请资格及新增提交产品声明书要求等,新修订条款及细则已於本年6月7日起实施。

明确“措施"细则

本地企业若选择使用贸促局“认可B2C电商平台”所提供的指定服务项目来推广业务,贸促局将对获批企业作出资助,尤其鼓励“澳门制造”、“澳门品牌”及代理葡语国家产品的企业。另外,是次修订对“资助条件” 亦作出了更明确的说明,在贸促局“认可B2C电商平台”上批发或零售产品,尤其鼓励具工业准照(或相同性质准照)之单位所制造的产品。

修订申请资格及新增提交产品声明书要求

在现行申请资格基础上,新修订“条款”规定申请者需在开业时登记从事之业务为产品的生产、贸易、批发或零售,倘申请者在开业登记时非为从事上述业务,则需於提出申请时已增加及从事相关业务满1年,藉此鼓励申请者累积相关业务经验,更有效利用“措施”之支援拓展业务。此外,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鼓励申请者了解从事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及权益,申请者需提交产品声明书,声明在电商平台上推广及销售的产品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

新修订条款已上载至贸促局网站(www.ipim.gov.mo),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28728212或电邮至smec@ipim.gov.mo查询,亦可於办公时间亲临贸促局位於中土大厦19楼的中小企服务中心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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