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公报》今(19)日刊登第20/2017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自公布后满90日起生效。
为让公务人员及公共部门对该制度的内容及程序有更清晰的理解,行政法规生效前,行政公职局将举行讲解会,及陆续推出其他一系列的宣传,包括宣传单张及专题网页等。
特区政府推行《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目的是贯彻人性化管理理念,协助公共部门有效处理上下级和员工之间遇到的冲突和矛盾,持续完善公务人员的管理及内部运作。
该制度作为公务人员管理制度的补充组成部份,旨在发挥以下三大功能:(1)保障公务人员提出投诉的权利;(2)促进工作人员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3)优化公共部门及政府的管理及运作。
因应制度的实施,将设立“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管理委员会”确保投诉处理的目的、原则及规则得以遵守。公务人员可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委员会”提出投诉。各公共部门须按“委员会”发出的指引处理投诉。此外,“委员会”亦负责接收针对公共部门最高领导的投诉。
“投诉制度”规定,公共部门须与“委员会”合作,从副局长或等同职位的据位人中指定处理投诉的负责人。如工作人员不满意公共部门处理其投诉的结果,可要求“委员会”介入协调。
“委员会”须就管理投诉处理的运作情况向行政法务司司长呈交年度报告。如有需要,委员会可对公共部门及政府运作提出优化意见。
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由行政公职局负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技术、行政、后勤及财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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