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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对网上误导讯息的澄清


就近日有人在网上流传有关使用不合格头盔的罚则之言论,鉴於有关讯息有误导公众之嫌,故治安警察局特此作出如下澄清,以正视听。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关规定,摩托车驾驶者及乘客须以头盔保护头部,违反者可被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另外,头盔型号应合乎於2017年6月13日生效的《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之标准,使用型号未经核准的头盔者,视为无使用头盔。违反者可被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故网上流传所指,没有使用头盔罚款澳门币300元为不实讯息,广大市民切勿误信,亦不应转发,以免引起市民误会甚至造成不必要猜测,造谣者甚至可能触犯相关法律,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治安警察局呼吁市民,配戴头盔是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的重要安全措施,同时亦应选用合符技术标准的头盔,可以有效减低交通意外引致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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