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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贯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理理念,并对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作出补充,特区政府制定了《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以保障公务人员提出投诉的权利,促进人员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沟通,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并优化公共部门的管理及运作。

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草案建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的公务人员,以及相关的专有人员通则规定补充适用公职法律制度一般规定的公务人员,但不适用於廉政公署部门、审计署、立法会辅助部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及检察长办公室。

第二,订定管理投诉处理的原则,包括不得因提出投诉而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其雇佣联系及职程方面的损害;管理投诉处理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者,须按规定承担纪律、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三,设立“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由其确保适用於投诉处理的目的、原则及规则得以遵守。“委员会”为隶属於行政法务司司长的责任实体,由最多七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成员从获公认为杰出且具适当的知识或专业经验的人士中选任,“委员会”成员由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并订定任期。

第四,草案规定公共部门须与“委员会”合作,委派副局长或同级人员按草案的规定及“委员会”的指引跟进投诉。

第五,订定投诉处理的管理程序。投诉应以书面方式,经签署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不得匿名投诉,投诉所发生的事实不得超过三年。

针对非指向公共部门最高领导的投诉,投诉人可选择向有关公共部门或“委员会”提出。如向公共部门提出,公共部门应按投诉所涉情事进行处理,并於处理完结后,编制最终报告及将结果通知投诉人和“委员会”。如投诉人不满意其处理结果,可要求“委员会”介入分析有关投诉处理。

针对指向公共部门最高领导的投诉,投诉人应向“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在跟进期间,公共部门须向“委员会”送交投诉处理建议,而“委员会”则对该建议发表意见。投诉的处理完结后,公共部门须编制最终处理报告并送交“委员会”,“委员会”将相关结果通知投诉人。如公共部门不接纳“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可将其意见送交相关施政范畴的政府成员。

第六,“委员会”须遵守独立、公正及无私的工作原则,并应优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委员会”可将投诉事宜作出举报或转介投诉,以及中止或中断草案所定的期间。

第七,“委员会”须就管理投诉的运作情况向行政法务司司长呈交年度报告,如有需要,可提出对公共部门及政府运作的优化措施的意见。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并规定草案适用於自其生效之日起提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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