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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将於11月1日起生效

入境人士如需申報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立法会已细则性表决并通过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并将於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的内容,刊载於2017年6月12日出版的第2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申报范围并不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宝石,而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亦无须作出申报。

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

因应新措施,海关将推出一系列的推广及宣传,务求让旅客及居民充分获取资讯,确保法律有效执行。任何人士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海关热线查询,电话﹕8989 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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