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今(24)日举行工作会议,讨论了提名委员会成员重复签名的问题及处理方式。选管会主席唐晓峰会后向传媒说明重复提名的事宜,并表示选管会拟於下周约见涉及重复提名个案的相关人士,进一步作出了解,以查证有关人士是否对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况。
对於早前提及的重复提名个案,选管会认为行为人可能涉及以未遂方式触犯选举法第150条(重复参选)及第144条的规定。
同时,选管会注意到选举法中有关重复参选的相关条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达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况,唐晓峰指,按选管会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较为正确。他认为,选管会之前讨论相关个案时,未有对条文的中、葡文版本作深入比对,选管会就此应该可以做得更好。
至於是否要修改选举法的中文版本,他表示,修法并非选管会的法定权限,但依照选举法规定,选管会须於选举后向行政长官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需改善之建议,届时将包括提议改善现时法律条文出现的问题。
对於上周发现涉及重复提名的两宗个案,唐晓峰称,选管会计划於下周约见涉及个案的相关人士,进一步了解有关人士是否对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况,又或是否因法律中、葡文版本表述上的差异问题,而令选民出现认知上的错误。
他补充,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人士在作出行为时并未意识到事实之不法性,而就该错误是不可谴责时,其行为是无罪过的。但如果发现有人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选管会将要求治安警察局作进一步调查。他指,若往后再有重复提名的个案出现,也会以同样的处理方式跟进。
他重申,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相关规定,每名选民只可签名支持组成一组提名委员会,此乃一项严肃行为,而非简单应要求就作出签署。选民如决定签署支持组成某提名委员会,亦即代表其愿意成为该有意参选组织的成员,以及随后为该组织作出竞选行为。因此,选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须清晰考量,而相关人士在争取提名时,也理应向选民清楚说明签署提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於传媒问及怀疑有人透过社交媒体作出贿选行为,唐晓峰表示,选管会已收到相关资讯,并与廉政公署进行了沟通,廉署将作进一步跟进。他又提醒,按照选举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以换取提名,同样属贿选行为,如罪成,行贿人可被判最高五年徒刑,而收取利益人士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他又补充,现今资讯科技发达,任何人均难以作出全面监管,因此亦有赖市民向选管会或廉署举报,提供资料。选管会一发现或收到怀疑违规情况,必定即时跟进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