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於二零零三年推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及“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透过提供信用保证,协助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融资,藉此纾缓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鉴於现时本澳经济环境的转变,特区政府为满足中小企业对银行融资的需求,协助克服资金短缺的困难,有必要对现行的计划进行优化。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修改第1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信用保证金额的上限至澳门币四百九十万元,每一企业可获提供信用保证的银行贷款额比例维持为百分之七十,亦即每一企业最高可取得的银行贷款额,由原来的澳门币五百万元调升至七百万元。
草案建议扩阔“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的适用范围,专门项目包括企业革新及转型、推广及宣传所经营的品牌、改善产品质量和开展新业务。
草案规定中小企业须向工商业发展基金签发金额相等於获提供信用保证的银行贷款额的本票作为反担保。另外,草案建议简化申请手续,豁免申请人提交营业税申报书(M/1表格)副本或开业申报书副本、法人商业企业主的商业登记证明及设立文件副本。
草案规定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