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社会诉求,并加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及透明度,经济财政司辖下所有部门於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经济财政司属下部门采购资讯公开指引》。有关部门於《指引》生效后展开的采购项目,如其取得财货及劳务估计金额超过 $750,000.00(七十五万澳门元),又或执行公共工程承揽估计金额超过 $2,500,000.00(二百五十万澳门元),均须把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开标/开启报价结果及判给结果等三类资讯上载於部门网页,并於网页内保持至少两年,以供公众随时查阅。
有关招标文件,尤其是招标公告、招标方案、承投/承揽规则及其相关附件等资讯,须在招标公告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同一日公布;开标/开启报价结果,包括全部投标者或报价者的名称、价格、给付期限以及接纳或不接纳状况等,须於开启投标书或报价文件之日起计三十日内公布;至於判给结果,包括获判给人的名称、判给日期、判给金额以及给付期限等,则须於收到具权限实体许可批示判给建议书后三十日内公布。
透过适时公布具体的采购资讯,可以让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有更清晰的了解,从而发挥监察公帑运用的作用,同时亦有助部门理顺内部采购流程,更严谨地执行相关采购法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