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名患颅内动脉瘤的内地居民来澳於昨日(5月6日)在镜湖医院进行微创手术后因脑出血情况危殆的事件,卫生局表示十分关注,经了解,该名病人现正接受抢救治疗,卫生局对病人及其家属致以深切慰问,而卫生局已於今日接获镜湖医院通报有关事件,并即时派员到镜湖医院跟进事件,封存有关病人的一切病历记录,包括:血液检验报告、胸片报告、住院记录、神经血管介入治疗报告、脑部扫描、心电图报告、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同时,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要求院方於两日内提交详细报告。卫生局工作人员亦已告知病人家属有关保障合法权益包括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讯。
事件中,病人家属怀疑医生延误抢救机会,倘若家属怀疑当中存在医疗事故,可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透过现行机制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公平公正厘清事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法律制度》规定设立医疗事故的24小时通报机制,该法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於24小时内通报卫生局,而卫生局在接获通报、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可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指定期内提交详细报告。而在接获通报或报告后,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发生医疗事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就诊者(或其家属),向其提供有助维护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资讯。此外,该法律制度严格监管病历的保存,即使情况紧急,也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而在个案的跟进措施方面,该法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发生医疗事故,卫生局可命令作出对调查医疗事故属必要的措施,尤其封存病历、血液、药物、医疗工具及其他资料。任何人士如怀疑发生医疗事故,可依法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调查,详情可浏览网页(http://www.cpem.gov.mo)或致电2875105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