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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09号行政法规〈警察总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警察总局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其职责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为对抗各种可危害社会安宁及安全的威胁,更有效地打击新兴犯罪,保安体系开展改革工作,透过第1/2017号法律《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将民防职责纳入警察总局,以强化警察总局架构,使其更有效和快捷地回应预防和遏止犯罪的工作。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修改第5/2009号行政法规〈警察总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以使警察总局履行法定任务及职责。

草案建议警察总局增加一名以辅助局长和主管民防及协调中心的助理。修改组织架构后的警察总局将有一名局长、三名助理,附属单位将由现时的六个增加至七个,修改后的附属单位设置如下:

(一)增设民防及协调中心,负责执行部分原属保安协调办公室有关协调及民防领域的职权。

(二)原属保安协调办公室有关协调、收集和处理统计数据的职权将纳入情报分析中心。

(三)电脑及资讯科技部改为电脑及资讯科技处,以应付警察总局在民防和发展资讯科技方面的新职责。

(四)设立警务联络及公共关系处,取代原新闻及公共关系办公室,以确保执行有关跨部门、区域及国际合作,以及新闻传播方面的工作。

(五)原有的局长办公室、行动策划中心、资源管理厅保持不变。

草案建议警察总局的人员编制为45名,警察总局运作所需的人员,将从保安部队及部门分别按其专业职程人员章程制度所规范的调动机制予以配备。

草案建议自第1/2017号法律《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