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常会以预购水劵的方式,分次订购桶装饮用水,消费者委员会的调查发现,有部份供应商没有在预售劵,即水劵内注明使用期限,消委会指出,水劵内的使用期限是消费者行使其权利的重要依据,故提醒供应商要在水劵内定明相关资料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关调查反映四间供应商都会以多买多得或折扣的方式出售水劵,一般要求消费者购入的水劵数量至少十张,亦有个别供应商接受消费者仅购入一张。
建议不要购买没有使用期限的水劵
水劵内有效使用期的长短是消费者选择供应商其中一个主要条件。接受调查的供应商提供的有效使用期分为“没有期限”及“须在某个时间前用完”两种,不过,其中有两间供应商尽管让消费者无限期使用水劵,但相关的承诺或预约消费条件,却没有在水劵内注明。消委会指出,这种情况将使消费者无法有依据来行使其权利,建议消费者必需要求供应商在水劵内标注有效使用期,以及桶装饮用水的主要资料,例如规格,否则,消费者应考虑是否购入有关的水劵,同时,供应商亦有责任在水劵内清楚定明交易的条件与限制,以免影响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及资讯权。
供应商送水服务或会额外收费
调查发现,消费者在首次订购桶装饮用水时,都必需缴交水樽的按金,按金为50澳门元及60澳门元两种,消费者必须出示按金单才可获退回按金。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除了要妥善保存按金单外,亦建议供应商可以电脑记录作备份,一旦消费者发生特殊情况,可考虑酌情处理退还水樽按金给消费者。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不同的供应商会因为消费者的住处远近、楼层高低、有没有升降机设施等条件,或会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送货服务费,亦有订购数量的下限,送货时段的限制等,消费者都要预先查询清楚供应商的服务内容,然后才决定选择适合个人消费习惯的桶装饮用水供应商。
这次桶装饮用水的收费及服务问卷调查已刊登在283期《澳门消费》。
抽查各类饮料是否含塑化剂
消委会与民政总署食品安全中心合作,在市面抽查三十款包括茶类、果汁与运动饮料等预先包装饮料的样本,测验结果全部样本没有检出塑化剂。
“消费提示”诠释“订金”与“定金”
最新一期《澳门消费》的“消费提示”就“订金”与“定金”法律定义作出诠释,提醒消费者在提前支付金钱订购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的地方。第283期《澳门消费》报导消委会在三月份“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举办的各项活动。
市民现可於高士德大马路26号何鸿燊夫人大厦,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M区消委会专区、水坑尾方圆广场政府资讯中心、文化局属下各公共图书馆、八角亭图书馆与澳门文化广场等地点免费索取第283期《澳门消费》,消费者亦可以利用消委会网站(www.consumer.gov.mo),以及消委会微信(WeChat)号浏览有关的内容。
消费者如有任何查询,可致电消委会热线8988 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