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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回应廉署工作报告


就廉政公署报告所指文化局两名主管未符合在相关职务范畴至少有五年工作经验的法定条件一事,文化局说明如下:

为配合特区政府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理顺公共行政架构职能的工作,根据2016年1月1日生效的第20/2015号行政法规《文化局的组织及运作》,将原属民政总署文化职能、相关人员及设施并入文化局,并改组成八厅十六处合共二十四个部门。因此,文化局亦因应实际情况委任多位主管担任管理工作。

其后廉政公署发现上述委任中,其中两名主管在其工作经验或时间上未符合《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当时文化局的领导及相关部门已十分重视,在尊重廉政公署的意见,以及慎重研究分析后,鉴於相关人员所负责的工作具持续性、稳定性、特殊性、重要性,加上相关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良好表现,因此,如实向上级反映有关情况,呈请行政长官免除此方面的要求及作出批示。在第二次公布的委任批示中,对两人的履历及职程内容作出了更详细的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