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专员张永春根据《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於今年3月向行政长官崔世安递交《2016澳门廉政公署工作报告》,报告今日(4月5日)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
2016年廉政公署依法对前检察长何超明涉嫌贪腐的案件进行了查处,做到“苍蝇老虎一起打”,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2016年廉政公署对益隆炮竹厂换地事件展开调查,得出益隆炮竹厂换地协议无效、特区政府无需承担任何“地债”的结论。
报告表示,廉政公署去年侦破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法律制度或者监管机制上的漏洞,在公共工程、采购、服务外判等项目中内外勾结、合谋贪污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需要引起特区政府及各个公共部门的高度重视。
廉政公署在处理申诉个案时发现,公共部门在购买服务时将具有连续性的服务购置合同“斩件”,以规避公开竞投或签订公证合同的法律规定,或者不依法进行询价程序,藉似是而非的理由将服务直接判给的问题比较突出。
报告指出,虽然大部分公共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将服务直接判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以违反“合法性原则”为代价。削弱采购程序的公开性及透明度,不仅使行政当局难以用合理的价格选择优质的服务,而且会增加发生贪污滥权的风险。
廉政公署认为,现行的公共服务采购制度已经严重滞后,行政当局需因应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尽快对第122/84/M号法令及其配套法规作出调整,在简化公共采购程序的同时,强化相应的监督及核查机制。
廉政公署还发现,部分公共部门在以开考方式招聘人员时,典试委员会对法律规定认识不清,对投考条件把关不严,导致开考过程出现瑕疵,影响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廉政公署希望将来负责统一管理开考专业或职务能力考试的各用人部门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招聘工作。
廉政公署在2016年参与了特区政府有关《立法会选举法》的修订工作,在总结过往打击贿选的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修法建议。修改《立法会选举法》的法案於2016年年底获立法会细则性审议和通过,为预防、遏止、打击贿选及其他选举不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张永春在报告中表示,面对2017年立法会选举,作为打击贿选的执法部门,廉政公署必将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限,以一视同仁、有案必查、绝不姑息的执法态度,坚决打击贿选及其他不法行为,维护立法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报告总结了2016年廉政公署在反贪、行政申诉、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同时还收录了廉政公署侦办处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及行政申诉个案的案情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