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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昨(30日)於湖畔大厦发现 1宗涉嫌非自住用途的违规个案

湖畔大廈

房屋局昨(30日) 晚上於进行经济房屋巡查时,发现湖畔大厦第四座一单位,涉嫌将单位无偿让予他人居住等情况,现正开展调查工作。

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房屋单位仅用於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团自住。法律并规定,倘经屋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将经屋单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整个单位让与他人居住,科处相当於单位最初售价的10%至40%的罚款,若作部分出租,科处相当於单位最初售价的5%至10%的罚款。上述所指的违法者必须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内终止有关违法行为状况,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罚原罚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买卖预约合同。

为确保公共房屋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房屋局持续到各经济房屋作居住状况的巡查监管,首季已对3,472个单位进行了家访调查,并於3月30日晚上巡查时,发现1宗怀疑违规个案,(涉嫌将单位无偿让予他人居住等情况),现已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

经济房屋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重要的公共资源之一,房屋局一直致力打击经济房屋违规情况,同时,亦呼吁知情者透过电邮(info@ihm.gov.mo),邮寄或亲临青洲沙梨头北巷102号,或致电房屋局热线电话2859 4875对违规情况作出举报,一旦发现,必定严肃处理并对违规个案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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