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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税务信息交换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税务信息交换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为打击税务欺诈及逃漏税的活动,G20成员国及欧盟同意全面实施金融帐户自动信息交换全球单一标准,并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税务信息透明与交换全球论坛”(下称“全球论坛”)主导执行。全球论坛於二零一四年推出“金融帐户信息的通用报送标准及尽职调查程序”,要求全球各国最迟於二零一八年实施和开展自动信息交换;与此同时,亦鼓励各国引入自发信息交换,以面对不久将来可能会采用自发信息交换为国际标准和要求各国政府实行的情况。

为配合全球论坛所制定的“专项税务信息交换更新标准”及“金融帐户自动信息交换全球单一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扩大现行的第20/2009号法律《税务信息交换》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税务信息透明与交换所要求的标准,使原本只能执行専项信息交换,进而亦能执行自动、自发信息交换;且能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备足够的法律基础及条件,应对和通过国际组织未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信息交换的能力所作的审评。

基於此,政府制定了《税务信息交换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旨在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的税务协约或协议范围进行信息交换所适用的规则。信息交换的范围包括专项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和自发信息交换,主要规定如下:

专项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提出或收到请求的情况下,与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交换信息。交换信息的范围包括财政局所拥有的税务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所拥有的社团、财团和其他法人以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金融、离岸业务以及保险业务法例规范的机构或实体所拥有的信息;该等信息,仅限於实体最近五年保存的文件或纪录,且需预先取得行政长官许可下才能进行交换。相关规定适用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境外税务居民信息的自然人、社团、财团或其他法人。

自动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与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在预先设定的固定期间藉系统通讯,交换预先确定的信息;有关“金融帐户信息的通用报送标准及尽职调查程序”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法案建议,金融机构收集的文件、声明及信息应保存五年,并应最迟於每历年的六月三十日向财政局提供属上一历年的信息,而所有自动信息交换的程序须於每历年开始后九个月内,将上一历年的信息提供予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自动信息交换的适用时间,是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的相关信息,有关金融机构应作适当准备,以便於法律生效时能提供相关信息。相关规定适用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金融帐户的境外税务居民。

自发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与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在任何期间不用藉系统通讯交换信息。澳门特别行政区若怀疑缔约他方有税收损失,或纳税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获得的税项扣减或豁免可导致缔约他方的税项增加,以及怀疑纳税人有税务欺诈及逃漏税的活动等情况,在事先取得行政长官许可后,根据适用的国际协定的规定交换信息。相关规定适用於在有助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的税收管理的情况下所提供的信息涉及登录在财政局的纳税人。

除此之外,法案还订定行政处罚程序、法人的责任、个人资料保护以及保密原则。法案还建议,财政局为管理税务信息交换事宜的主管实体;金融机构实施自动信息交换的规定,须受财政局的监察约束。待本法案生效后,现行的第20/2009号法律《税务信息交换》将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