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至今发现61个“万九”经济房屋的家团,因预约买受人、其家团成员或其配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居住用途的物业,已被解除买卖预约合同或正进行解除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程序。
经济房屋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重要的公共资源之一,社会期望取得人应得以善用,并由政府进行监督,以便确保能够照顾有实际居住需要且符合申请要件的家团。
根据《经济房屋法》规定,经济房屋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之日前的5年直至签订买卖公证书(俗称做契)之日前,不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居住用途的物业,否则将被解除所购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
房屋局在做契前,会依法要求预约买受人及其家团成员递交所需资料,包括婚姻状况声明书,并透过有关部门核实相关人士及其配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物业的情况,以及对每一申请个案逐一审查,确保公共房屋资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