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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设立“海域管理及发展统筹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20)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海域管理及发展统筹委员会”,进一步妥善推动海域管理及发展。

国务院令第665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澳门特区海域面积自2015年12月20日起明确为85平方公里。2016年6月,特区政府成立了由行政长官领导的跨部门内部统筹委员会,同时亦推动开展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利用与发展中长期规划(2016-2036)》的研究工作。

为进一步妥善推动海域管理及发展,行政长官作出第57/2017号批示,设立“海域管理及发展统筹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检视海域管理情况;推动开展研究及统筹海域管理及发展的整体规划及专项计划的编制及执行,以制定有关政策;推动制定海域管理及使用方面的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订定方针及发出指引。

该委员会隶属行政长官,并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5名司长、海关关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助理海关关长、新闻局局长、法务局局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经济局局长、劳工事务局局长、治安警察局局长、旅游局局长、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海事及水务局局长、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局长、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顾问各一人,政策研究室代表两人和助理发言人。

根据批示,委员会可设立专责工作小组,以开展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定工作,专责工作小组的成员可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获公认为杰出的人士,学术机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专业顾问。如有需要,委员会主席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专家参与委员会的工作或会议。

行政长官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供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支援;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负担,由行政长官办公室的预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