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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陆续收回未被善用的经济房屋单位


房屋局经巡查发现未有遵守《经济房屋法》规定的实际及长期性地居住占用经济房屋单位的个案中,至今已有7个预约买受人办理退回单位手续,其中3个已完成退款及退回单位。

房屋局重视公共资源的合理运用,持续透过巡查、家访、举报及转介等途径加强监察经济房屋单位之居住状况,并根据经第11/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二条的规定,“建造经济房屋的目的为协助处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财产状况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解决住房屋问题",以及第五条的规定,“经济房屋单位仅用於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团自住,而自住是指於房屋内实际及长期性地居住占用”,跟进经济房屋单位未被善用之情况。

於2016年,房屋局巡查了3,267个经济房屋单位,发现49宗涉嫌违规个案,其中40宗涉嫌未有遵守实际及长期性地居住占用单位而开展解除买卖预约合同程序,至今已有7个预约买受人办理退回单位手续,其中3个已完成退款及退回单位,其余正跟进有关交回单位的行政程序; 5宗涉嫌将单位无偿让与他人居住而开展处罚程序;2宗怀疑将单位改作商业用途已转介工务部门跟进,以及2宗怀疑将单位作非法旅馆已转介旅游部门跟进。房屋局将持续进行经济房屋的巡查,倘发现有不遵守《经济房屋法》的状况,将作出跟进。

当合同被解除后,根据《经济房屋法》规定,预约买受人有权获退回为购买单位已支付的款项,但退回的款项中须扣减,倘因购买单位成为银行贷款的债务人,首先须向债权实体偿还欠款;相当於单位售价1%的款项,用作抵销房屋局所承担的行政开支;为恢复单位的居住条件而必须进行的工程费用的预算金额;还有尚未缴交的费用,如管理费、水电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