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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执勤公务员被究刑责


检察院消息,日前,在检察院提出控诉的一宗刑事案件中,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在本年3月9日判处一名姓罗嫌犯触犯一项加重侮辱罪成立,处以2个月15日实际徒刑,并须向受辱民署人员作出澳门币2千元的损害赔偿,该案目前尚等候嫌犯提出的上诉结果。

案情显示,2016年7月5日,三名民政总署工作人员在关闸广场执行公务期间,罗姓嫌犯将一支烟蒂弃置於公共街道上,当时,该三名民政总署人员对嫌犯出示工作证表露身份,并要求嫌犯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作票控登记,期间,嫌犯针对一名民署工作人员说出粗言秽语;经警告后,嫌犯继续向该名民署人员重覆说出粗言秽语,爲此,相关工作人员报警并由警员到场将嫌犯拘捕。

嫌犯庭审时否认控罪,并在宣判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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