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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管会与本澳传媒机构代表举行座谈会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今(8)日与本澳传媒机构代表举行座谈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表示,新修订的选举法清晰界定了竞选宣传的定义,相信传媒具备专业能力判断新闻报导和竞选宣传的区别;选管会亦建议传媒机构制定有关选举报导的内部工作指引,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保障。

座谈会今日下午在公务人员培训中心举行,逾三十名本澳中、葡、英文传媒机构代表出席。唐晓峰在会上表示,《基本法》和新修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均保障了新闻自由,选举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新闻自由的规定,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他指出,选举法第七十五条内容清晰界定了竞选宣传的定义,竞选宣传是引起公众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选人,并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议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选人。选举法亦把禁止竞选宣传期,定为被确定接纳的候选名单的完整总表的告示后至竞选活动开始前的期间,选管会认为,在禁止竞选宣传期间,传媒应避免作出能够为候选人起到竞选宣传效果的采访或报导。按照往届传媒处理立法会选举报导的经验,相信传媒是有能力区分新闻报导和竞选宣传。

选管会建议,传媒机构可考虑就报导选举新闻订定内部工作指引,让传媒工作者进行相关报导时有标准依循,此举也可保障传媒机构和传媒工作者本身。

选管会亦呼吁,在竞选宣传期内,传媒应恪守专业守则,公平、客观及全面地向公众报导选举讯息,透过共同推动公平、公正、廉洁的选举为目标,不断提升本澳的选举质素和文化。

唐晓峰又指出,传媒机构如发现其社交平台有违法的言论和留言,传媒都有责任删除有关信息。他强调,选管会尊重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能违法,否则就要负上法律责任。

此外,为方便传媒查询选举事宜,选管会开设了传媒查询专线及电邮,让传媒与选管会保持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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